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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起诉的约定有效吗

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以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,具有绝对性和不可剥夺性。当事人虽有自由决定是否诉讼的权利,但不能通过预先的协议来排除司法救济的可能性。因此,任何事先约定不得起诉的条款均应视为无效,不具备法律约束力。

诉权是当事人向国家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能,它是保护个体合法权益、解决权益纠纷的重要手段。作为公法领域的权利,国家不仅有义务保障诉权的实现,还应排除一切妨碍或侵犯诉权的行为。此外,诉权的人权属性强调了其与一般权利的区别,其功能和救济性质决定了诉权的绝对性和基本性。

在民事合同中,虽然"法无禁止皆可为",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,但在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,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更严格的限制。例如,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就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,如选择管辖法院,但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起诉。这种约定不仅无助于解决纠纷,反而可能阻碍对纠纷的法律解决,因此违背了司法的根本宗旨。

不得起诉的约定条款试图使当事人放弃其基本的诉权,从而阻止对纠纷的司法评价和判断。此类条款无诉讼法依据,与诉权的基本属性相悖,故应视为无效。诉权作为一种公法权利,其处分受到严格限制。民事诉讼法规定,即便是撤诉也需要法院的审核批准,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,当事人仍有权再次起诉。这进一步体现了对诉权的保护。

综上所述,约定中的不得起诉条款既无法律效力,也不应对法院的受理产生约束。当事人即使不遵守该约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也应正常受理。此类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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